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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22 12:04:32点击:

  TCG彩票网 天成TCG彩票网 天成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水電消防風管工程 昇捷雲濤施工說明書及特別要求 一、總則P01 二、管路工程P09 三、配線工程P18 四、電器安裝P23 五、弱電設備安裝P26 六、電力設備安裝P28 七、給排水衛生及消防設備工程P31 八、特別要求P41 九、變更追加減帳計算標準 P51 十、工地臨時水電施工工程範圍P52 一、總則 1.1 定義 (1)本工程施工說明書內所稱甲方係指業主,乙方係指承包人。 (2)本施工說明書,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份。 1.2依據法規 (1)屋外供電線裝置規則。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台灣電力公司百 KW 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 法及其施行細則。 (5)最新建築技術規則之電氣、消防有關規定。 (6)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 (7)其他相關之電氣法規。 1.3 工程範圍 除依照估價單所定廠牌或規定 規格及圖樣施工外,並應按照下列規 定: (1)依合約內本工程施工說明、銷售合約需求及合約所有附件規定施 工。 (2)圖樣與銷售合約衝突時應以銷售合約為準。 (3)標單內容未明載者應以圖樣為準,TCG彩票 天成彩票凡圖樣未明示者或工程習慣上應 有之附帶工程,應依甲方指示辦理。 1.4 工程計劃及進度 (1)施工程序、方法與佈置:乙方應於開工前,將本工程施工程序、方 法及工地佈置以書面送甲方核備,修正時亦同。 (2)工程進度:乙方應照甲方指定格式,每日填寫工程日報(用紙由乙 方自備,包括設備),總預定進度表送工程師核准,並按工程實際 進度每月定期與工程師檢討修正。修正後之預定進度表,僅作為甲 方考工之依據,其超出預訂期限部份不視為甲方同意順延,仍應受 契約規定工期及罰則之約束。 P1 1.5 工程圖說 (1)所有本工程之施工圖、送審圖、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均 有同等效力,乙方認定已經完全明瞭願切實遵照辦理。如說明書、 圖樣、或其他附件互有不符或未經註明時,得依甲方指示施工。凡 工程圖說中未經註明而為施工所必須或為慣例上所應有者,乙方亦 需照做,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 (2)甲方於乙方開工後,陸續發給乙方之工程指示及施工詳圖,均屬本 合約之一部份,不論以任何方 式遞送,乙方均須確實遵辦如有異 議,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說明,如無期限者應於收文後五日 內以書面提出說明,否則即認為乙方已經明瞭,並願確實遵照辦理。 (3)水電施工圖由乙方繪製,經甲 方審核無誤後,方得按圖施工。 1.6器材 (1) 乙方供給之各種器材,均應依照本工程規定之規範購備新品,且須 經工程師認可後方可使用。劣等材料及於裝設或檢驗發現損壞之器 材,仍須由乙方按照本說明書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未訂明規範 者國產品應按照中國國家標準,國外產品均需符合出產國標準,無 規範可遵循者,應依照慣例採購品質優良者。 (2)凡所用器材與規範或樣品不符時,乙方應立即拆除,並將不合格器 材全部運出工地,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工地內任何器材未經監工人 員之指示或許可,不得任意攜出。 乙方自備之器材,其料款及運費 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已包括於各項單價內,不另計價。 (3)預算書或標單內有指定廠牌,應選用指定廠牌中之一種。若有同等 品之規定時,同等品之使用認定,應於工程簽約後一個月內,由乙 方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乙方應按原指定廠牌之一提供。 1.7甲方供給(供借)器材 依契約規定由甲方供給(供借)之工程材料、器具、設備,如供給(供 借)器材清單所示,其未列及不足之器材概由乙方自備。供給之工程 材料均由甲方指定地點按規定標準核實供給 ,變更時,供給器材由甲 方另行核定通知之,完工後按各章規定予以結算。所有甲方供給材料 P2 乙方應愛惜使用,如因貯存、運輸、使用不良致發生變質敗壞情事, 或有遺失、損壞及超用時,應依規定賠償,剩餘無償繳還。 1.8 工程配合 (1)工程進行期間,乙方應與建築、空調、給水、衛生及消防等工程之 承包人互相協調配合,若因配合不當或進度緩慢,致其他配合工程 遭遇阻礙,因而延誤工期或使甲方蒙受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若因 其他工程配合不當致本工程遭遇阻礙時,乙方應遵照甲方之安排、 調度及裁定,不得異議,且不得向甲方要求加價或補償。 (2)為達成如期完成本工程,甲方於工程施工期間如認為需要趕工時, 得要求乙方增加工人或加班趕工,乙方不得拒絕,並不得要求加價 貼補。TCG彩票 天成彩票 (3) 乙方應配合建築工程進度預留槽穴吊架或預埋管理,並依圖示或監 工人員指定之位置正確施設,切勿在已完成之建築物上開鑿孔穴, 若無法避免必須開鑿時,應先徵得監工人員之同意,事後並須補綴 完好,不得留有任何鑿補之痕跡。 1.9 施工人員 乙方應派富有經驗之工地負責人常駐工地,並雇用專業技術工進行工 作,若經查覺有工作不良或行為不當者 ,監工人員得通知乙方立即更 換,乙方不得推諉。 1.10 施工用地 本工程施工用地應徵求甲方之同意,如需租(借)用他人地坪者,一 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1.11 工程用電 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切由乙方自行負責。 1.12 工地環境 乙方應經常維持施工範圍內之整潔,切實注意環境衛生。器材應分門 別類整齊堆集在固定場所。 1.13臨時設施 乙方應自備工地內外之一切臨時設施例如臨時水電、倉庫、辦公室、 P3 工房等,工程竣工後應無條件拆除,並清理環境至監工人員認可為 止,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佔住工地不還,上項工作乙方如果不照辦 時,除工程尾款不給付外,並得以工程逾期論處。 1.14 工地安全 工程進行中,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其施工細則、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細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等有關規定,隨時注意工地安全,採取防火、防水以及防止其他各種 災害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合格之工地安全衛生人員常駐工地指導安全 衛生措施。所有因失慎或故意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乙方擔負撫 恤、賠償及法律一切之責任,與甲方 無涉。工地安全衛生人員名單應 於開工前以書面報請甲方及主管機關核備。 1.15 災害保險 按工程總價千分之五提撥為工程保險金,由乙方於尾款中扣除。 1.16 出入管制 本工程工地地點如屬於管制區,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出入許可手 續。 1.17設計圖審查 工程設計圖若需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先送主管機關審查認可,所 需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若乙方未經送審查先行施工,事後主管機關 認為不符規定時,乙方應完全負責。 1.18 工程檢驗 工程進行期中,監工人員得經常、定期或重點作各種必要之測量、檢 驗及調查,乙方應局部停工並給予一切方便合作,不得因而藉口要求 加價或延期。於進行下一步驟工作前須經檢驗,如經檢驗不合於本工 程圖說之規定者,乙方應即依指示作無償之改善、拆除重做或廢棄, 且在未改善前,不得擅自施工或使用,否則監工人員得勒令停工,其 一切後果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責。雖經監工人員複測或檢驗之工程, 乙方仍應負其全責。有如需經試驗者,其試驗費用(人工、材料)除 另有規定者外,均由乙方負擔。監工人員從事各項試驗、檢驗、調查 P4 等工作,乙方均需派員會同。 1.19 工程驗收 乙方承包之工程完工時,應將施工範圍(現場)清理完畢,並將廢棄 物運出工地,始得以書面申請驗收,其規定如下: (1)經甲方派駐現場工地主任初驗合格後,報請公司複驗,認為合格方 作正式驗收。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 (2)經甲方初驗合格後,至甲方辦理交屋時,須交屋數量達百分之七 十,並經客戶認為合格後,視為正式驗收合格,並發給驗收證明(經 甲方初驗合格後,五個月內完 成驗收,逾期視同驗收合格。) (3)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之方式及期限內修改完 善或拆除重作,逾期甲方除得按逾期罰款之規定辦理外,並得動用 乙方未領之工程款或保證金自行辦理修繕或另找他商承包,不論其 費用多寡乙方均無異議,如有 不敷得由乙方或其保證人補足之。 1.20 工程延期 1.20.1除另有規定外,凡符合下列情形 ,乙方得按承攬契約規定向甲 方申請核延工期: (1)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災地變,工期確受影響者。 (2)甲方應行供給之器材設備延遲供應,影響施工進度者。 (3)設計變更或工程數量增加,確影響工期者。 (4)因甲方其他自辦或發包之工程不能配合迫使中止施工,而影 響本工程工期者。 (5)因道路坍方交通斷絕或受道路交通管制,以致主要器材無法 運入工地確影響工期者。 (6)因遲發設計圖或等待設計變更而無法繼續施工者。 (7)其他由乙方申請,經甲方核准者。 1.20.2 凡工期訂為工作天者,國定假日免計工期,但甲方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工作天之計算準則如下: (1)全晴天或陰天,均以一個工作天計。 (2)若上午九點時大雨不止,不計半個工作天。 P5 (3)至下午二時半大雨不止,不計半個工作天。 1.20.3 凡工期訂為日曆天者,除春節五天可免計工期外,其餘各國定 假日之休假均預計在規定工期內,乙方不得藉此為由,申請延 期。但甲方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21 工程變更 甲方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項目及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 議;並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依新計劃辦理之,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施 工。對工程項目及數量之增減 ,雙方依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 之。惟如有新增項目,待由雙方另行議 定單價,並依照甲方工程預算 書單價工料分析表計算之,工程期限得視變更情形予以增減之,是項 增減價款及工作期限,經雙方認定後,即 為合約之一部份。如因甲方 工程變更致原訂工程價款或項目變動時,乙方不得藉詞議價未完成而 中止工程施工或拒絕依照新計劃施工,或要求加價、補償,否則甲方 得依本合約逾期罰款之規定辦理。 1.22損壞修復 工程開工前,乙方應會同甲方將施工區域內之設施現狀予以勘測記 錄。工程竣工後,如原有水溝、道路、地下水管等因本工程施工而損 毀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 1.23專利使用 乙方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之施工方法時,其使 用之一切責任應由乙方負責。 1.24責任施工 凡圖樣或施工規範中訂明應由器材廠商或代理商責任施工之工作,於 完工驗收前應按各該廠商自定之保固年限,提出各該保固切結書,並 由乙方連帶具結保證。 1.25埋藏物件 工地內如發現埋藏物件,乙方須立即報告監工人員並遵照甲方指示處 理,不得擅自搬離工地,否則應由乙方負全部法律責任。 1.26器材儲存及退料 P6 (1)器材儲存:乙方應按甲方核定 之工程進度表,於工地儲存足量器 材,不得因器材不足而影響工程進度。 (2)器材退料:工程竣工後,所有供借器材及剩餘之供給材料,應在兩 週內退還甲方原發料地點或其他甲方指定地點,如限期內無法退還 者,應事先報經甲方核准延緩退還時限,否則以工程逾期論。退還 之機具應在配件俱全、無意外損壞之可用狀態下始予驗收,否則其 修配由乙方負責。 1.27合約圖說執行之優先次序 合約圖說中如有互相抵觸或矛盾不符時,其採用或執行之優先次序如 下: (1)審查認可圖。 (2)甲方設計圖。 (3)施工說明書或補則。 (4)一般工程慣例及甲方工程師之解釋。 (5)材料設備規範書。 (6)工程數量明細表。 1.28台電檢驗接電 (1) 乙方應向台電辦理一切申請機器設備之檢驗接電等手續。內外線全 部裝竣後,應由乙方轉請台電檢驗並須獲得其許可,所有檢驗手續 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 乙方如因施工不良,經台電檢驗確認為不合格而須拆除重做時,一 切損失均由乙方負擔,如因此致影響其他工程時,所有損失概由乙 方負責賠償。 (3)外線裝置工程(如電桿遷移、變壓器調換等)及電錶租用等手續, 乙方應義務負責向台電連絡辦理,所需之接電及線路補助費用,由 甲方負責。 1.29 工程保固 本工程在驗收後,乙方應出具保固書,保證在保固期間內,如因材料 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 情事,乙方應無償修復。保固 P7 責任依工程合約規定辦理。 1.30器材保證書及說明書 廠商提供乙方之工程器材保證書及說明書,乙方應悉數轉交甲方存 用。 1.31 施工圖繪製 甲方提供之工程設計圖如係招標用基本設計圖 ,乙方應於施工前,依 其所提供之設備及現場情形繪製施工圖,送甲方審核同意後施工。 1.32 竣工圖 本工程完工後,乙方應按實際施工情形繪製竣工圖,表明所有線路連 結匣、地下電纜、接地棒及其他隱藏配線設備之位置,以及控制線路 之實際接線圖,控制電纜編號原圖一式 一份,藍圖一式三份(錶圖) 給業主,俾作以後檢修參考之用。 1.33 其他 (1)本說明書所載各項,如本工程於施工中未用到者,該項規定自動失 效。 (2)本說明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業主視工程之性質以書面通知承包人 辦理,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P8 二、管路工程 2.1 導線管 所有導線管應按圖示採用全新 之鍍鋅厚鋼導線管,或無牙導線管或 PVC 導線管(規格詳附錄),管接縫須平整,內壁應光滑,不得有粗 糙尖刺之存在。導管之最小管徑,其稱謂口徑不得小於 13 公厘。無 牙導線管依 JIS標準, PVC 導線管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 ,且有 正字標誌者。 2.2 導線管附件 鋼導線管附件如管接頭護線蓋補心、螺 絲制管圈、螺帽等均使用鍍鋅 鋼製品。若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 2.3 出線匣及連線匣 管路每一處出線口均須裝置出線匣,該匣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之產品,其構造及大小,須配合設備型 式,導線管大小、數量及其排 列方式,匣孔除為放導線管進出必須打開外,其餘不同之孔保持封 閉,以防濕氣進入匣內。垂直 裝置之管路,應按照內規在適當距離裝 設連接匣,以夾持管中導線,減少導線本身重量所生之拉力。導線在 管內不得連接,若需分歧時,應在連接匣內,且儘量將連接匣裝設於 容易檢視之處,出線匣及連接匣內清理乾淨。 2.4管路施工 (1)全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間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連續性。金屬 管間連接時其螺紋須充分絞合,與配件連接時其配件兩側用制止螺 絲圈啣接,其管口應附裝設護線蓋補心,以防導線損傷。 (2)金屬管及其配件因絞螺紋或其他原因,其可能生銹或腐蝕之部份須 施行防銹塗料保護。 (3)與線外之配管,其接續須有防水處理,其配件亦須使用防水型,必 要時加裝橡皮墊圈。配管低處須設排水孔,垂直配管上端應使用防 水接頭,水平配管末端應使用終端接頭或防水接頭。 (4)地下管路埋設深度應依圖示,若圖面未有標示時,其直埋深度為低 壓管路不得小於 60 公分,高壓管路不得小於 1 公尺。 P9 2.5管路配置 (1)導線管之配置,路徑應避開蒸氣管,如必須平行時,應離開 15 公 分以上。 (2)凡屬於同一電路之導線應置於同一金屬管內。 (3)弱電線路不得與屋內強電線路置於同一金屬管內。 2.6 導線管彎曲工作 金屬管彎曲時,其彎曲部份之內半徑通常不得小於管子內直徑之六 倍,兩出線盒間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其內彎角不可小於 90度。 2.7明管敷設 敷設明管時,除軟金屬管每隔 1.5 公尺「護管鐵」固定外,其他金屬 管可每隔 2 公尺內及距出線盒 30 公分以內裝設「護管鐵」或其他適 當之釣架支持之。原則上明管須靠牆面敷設,平行或垂直於柱或樑 線,並使用 90度彎頭,整體上需保持整齊美觀。 2.8 非金屬管配管 非金屬管係指 PVC所製成之電氣用塑膠導線管。其配管工程依照屋內 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2.9 套管 (1)敷設導線管及出線頭之工作,應配合建築工程之進行施工,儘量避 免穿鑿已完成之建築物部份。 (2)凡通過地下層外牆之高壓進線管,電源管均須做防水套,內填麻 絲,內外兩側並須填絕緣防水填充物,以防漏水。除另有規定外, 通過牆面、地板或樑等處之電管,亦皆應加套管,套管兩側並加填 絕緣填塞物。凡穿過建築物伸縮縫之導線管應作伸縮處理裝置。 2.10電纜架裝設 (1)電纜架之材質,尺寸如設計圖及規範所示。 (2)電纜架之配置,除圖上另有註明者外,若與其他管路衝突時,均需 依據現場監工人員指示施工,具其穿樑、穿牆及穿樓板之處所,均 需依安裝示意圖之原則確實施工。 (3)電纜架以整節每節 4000 公厘(mm)長裝接合為原則,不足以整節接 P10 合之處以切短接合之,但切割處必須與邊垂直並成直線。 (4)各節電纜架之相互連接或各種 型式之電纜架接頭連接應使用連接 板(connector)以螺絲接合。 (5)電纜架之水平支持架或垂直吊架,其間隔以不超過 1500mm為原 則,且在每個轉彎處都須加以固定。 (6)電纜架上水平及垂直敷設之電纜,必須每隔 2 公尺用尼龍紮線帶捆 綁於電纜架上,且務必非排列整齊美觀。 (7)電纜架需接地,並以接地線引接至近處配電箱之接地銅排,電纜架 連接有中斷處,需以跳線連接。接地線之大小,詳圖示。 (8)電纜架穿過防火區劃之樓板或牆壁時,於穿過處需作斷火處理,以 防火材料封閉之。 2.11管徑之選定 鍍鋅厚鋼導線管(RSG) ,鍍鋅無牙導線管(RMT)及非金屬管 (PVC)之管 徑選定,應依圖示,若圖示未示明者,可依附表選定之。 附錄: P11 鍍鋅厚鋼導線管 CNS 2606-C4060 公稱管徑 外徑 外徑容許誤差 近似厚度 近似內徑 重量 公厘(英寸) 公厘 公厘 公厘 公厘 公斤公尺 16(1/2) 21.0 ±0.3 1.9 17.2 0.895 22(3/4) 26.5 ±0.3 2.05 22.4 1.24 28(1) 33.3 ±0.3 2.35 28.6 1.79 36(1-1/4) 41.9 ±0.3 2.45 37.0 2.38 42(1-1/2) 47.8 ±0.3 2.55 42.7 2.84 54(2) 59.6 ±0.3 2.60 54.4 3.65 70(2-1/2) 75.2 ±0.3 2.80 69.6 5.00 82(3) 87.9 ±0.3 2.95 82.0 6.18 92(3-1/2) 101.6 ±0.8 3.25 95.1 7.88 104(4) 114.3 ±0.8 3.25 107.8 8.90 P12 鍍鋅無牙導管線 標稱值 外徑 近似厚度 近似內徑 長度 重量 公厘 公厘 公厘 公厘 公厘 公厘 E19 19.1 1.2 16.7 3660 0.530 E25 25.4 1.2 23.0 3660 0.716 E31 31.8 1.4 29.0 3660 1.05 E39 38.1 1.4 35.3 3660 1.27 E51 50.8 1.4 48.0 3660 1.71 E63 63.5 1.6 60.3 3660 2.44 E75 75.2 1.8 72.6 3660 3.30 出線匣類別 顏色 油漆工會編號 照明、開關、插座 藍色 消防設備出線匣 紅色 空調設備出線匣 藍色 保全設備出線匣 橘色 共同天線出線匣 橘色 電話出線匣 橘色 P13 PVC 導線管 CNS 1302-K 3006 單位:公釐 標稱 平均外徑 厚度 近似 參考重量 管徑 基本尺寸 容許差 基本尺寸 容許差 內徑 (公克/公尺) 10 15 ±0.2 1.5 ±0.2 12 91 13 18 ±0.2 2.0 ±0.2 14 144 16 22 ±0.2 2.0 ±0.2 18 180 20 26 ±0.25 2.0 ±0.3 22 216 28 34 ±0.3 3.0 ±0.4 28 418 35 42 ±0.35 3.5 ±0.4 35 605 41 48 ±0.4 3.5 ±0.4 41 698 52 60 ±0.5 4.0 ±0.4 52 1008 65 76 ±0.5 4.5 ±0.5 67 1450 80 89 ±0.5 5.5 ±0.5 78 2060 100 114 ±0.65 7.0 ±0.6 100 3370 125 140 ±0.8 7.5 ±0.6 125 4460 150 165 ±1.00 8.5 ±0.7 148 5980 200 216 ±2.00 10.0 ±0.8 196 7250 250 267 ±3.00 11.0 ±0.9 245 12700 300 318 ±3.00 13.0 ±1.0 292 17800 350 370 ±3.00 16.0 ±1.2 338 25400 400 420 ±3.5 18.0 ±1.4 384 32200 450 470 ±3.5 20.0 ±1.6 430 40400 500 520 ±3.5 20.0 ±1.6 480 44900 P14 厚導線管之選定 線 徑 導 線 數 單線 絞線 1 2 3 4 5 6 7 8 9 10 MM Mm 導 線 管 最 小 管 徑 (mm) 1.6 16 16 16 16 22 22 22 28 28 28 2.0 3.5 16 16 16 22 22 22 28 28 28 28 2.6 5.5 16 16 22 22 28 28 28 36 36 36 8 16 22 22 28 28 36 36 36 36 42 14 16 22 28 28 36 36 36 42 42 54 22 16 28 28 36 42 42 54 54 54 54 30 16 36 36 36 42 54 54 54 70 70 38 22 36 36 42 54 54 54 70 70 70 50 22 36 42 54 54 70 70 70 70 82 60 22 42 42 54 70 70 70 70 82 82 80 28 42 54 54 70 70 82 82 82 92 100 28 54 54 70 70 82 82 92 92 104 125 36 54 70 70 82 82 92 104 104 150 36 70 70 82 82 92 104 104 200 36 70 70 82 92 104 250 42 82 82 92 104 325 54 82 92 104 400 54 92 92 500 54 104 104 註: 導線 1條適用於設備之接地線及直流電路。 厚導管之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P15 薄導線管、EMT管之選定 線 徑 導 線 數 單線 絞線 1 2 3 4 5 6 7 8 9 10 MM Mm 導 線 管 最 小 管 徑 (mm) 1.6 15 15 15 25 25 25 25 31 31 31 2.0 3.5 15 19 19 25 25 25 31 31 31 31 2.6 5.5 15 25 25 25 31 31 31 31 39 39 8 15 25 25 31 31 39 39 39 51 51 14 15 25 31 31 39 39 51 51 51 51 22 19 31 31 39 51 51 51 51 63 63 30 19 39 39 51 51 51 63 63 63 63 38 25 39 39 51 51 63 63 63 63 75 50 25 51 51 51 63 63 75 75 75 75 60 25 51 51 63 63 75 75 75 80 31 51 51 63 75 75 75 100 31 63 63 75 75 125 39 63 63 75 150 39 63 75 75 200 51 75 75 250 51 75 325 51 400 51 500 63 註: 導線 1條適用於設備之接地線及直流電路。 厚導管之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P16 非金屬管之選定 線 徑 導 線 數 單線 絞線 1 2 3 4 5 6 7 8 9 10 MM Mm 導 線 管 最 小 管 徑 (mm) 1.6 12 12 12 18 18 22 22 28 28 28 2.0 3.5 12 12 18 18 22 22 28 28 28 28 2.6 5.5 12 18 18 22 28 28 28 35 35 35 8 12 22 22 28 28 35 35 35 41 41 14 12 22 28 28 35 35 41 41 41 52 22 18 28 35 35 41 41 52 52 52 67 30 18 35 35 41 41 52 52 52 67 67 38 18 35 35 41 52 52 52 67 67 67 50 22 41 41 52 52 67 67 67 78 78 60 22 41 52 52 67 67 67 78 78 78 80 28 52 52 67 67 78 78 78 100 28 52 67 67 78 125 35 67 67 67 78 150 35 67 67 78 200 41 67 78 78 250 41 78 78 325 52 400 52 500 67 管徑根據 CNS規定以內徑表示。 P17 三、配線工程 3.1管路穿線工作 在導線管工程及建築物混凝土工作未完 成前不得進行拉線工作。混凝 土工作完成後,應立即確定有否堵塞。將導線穿入導線管時,不得使 用油脂等物,惟得使用滑石粉以利施工 。導線管內不得使用有接頭之 導線,導線連接方式應切實按照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3.2 導線連接 導線連接於電具端子必須緊密牢固不得鬆脫,並須使用無焊錫之壓著 端子。導線在導線管內,不得有連接處所。 3.3 導線管端裝接 導線管端自出線匣接燈具或電動機時,連接導線必須套入導線管內或 套入撓性金屬軟管內,不得有導線外露之情形。 3.4 導線線徑 電氣工程之導線管內應裝設圖示線徑及種類之絕緣體,除特別低壓另 有規定外,低壓工程導線徑不得小於 2.0 公厘,絕緣導線之線徑在 3.2 公厘以上者應使用絞線。導線線徑大於 50 平方公厘者得並聯使用, 但並聯之導線其長度、導體材質、截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且使 用相同之裝置法。高壓電力電壓之最小線徑如下表: 高壓電力電纜最小線徑表 電纜額定電壓 (KV) 最小線徑 (m m2 ) 5 8 8 14 15 30 25 38 P18 3.5 分路之設置 分路與幹線之負載種類、容量及導線大小依據設計圖裝設外,分路之 設置及引出導線與燈具線之關係係依下表辦理。 分路額定(A) 15 20 30 40 50 最小線徑 2.0mm 2.0mm 5.5M m2 8M m2 14Mm2 分路導線 1.6mm 1.6mm 1.6mm 2.0mm 2.0mm 引出導線 0.75M m2 0.75M m2 2.0M m2 3.5M m2 3.5M m2 燈具線及花線 過電流保護 (A) 15 20 30 40 50 最大裝接負載 (A) 15 20 30 40 50 出線口器具 一般型式 一般型式 重責務型 重責務型 重責務型 燈座型式 最大 15 15或 20 或 50 30 40 50 插座額定 (A) 3.6 出線頭裝置 屋內線路之出線頭均須裝有出線匣。出 線匣之外緣(如出線匣附延展 環者則為延展環之面)應與完成建築之飾面平齊。所有照明器具之開 關應設置於靠門之把手側面。 如為雙扇門時,應設置於門扇徑寬之 外,以免門敞開時掩蓋之。除設計圖樣另有註明者外相鄰兩出線匣之 間,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20M ,垂直距離不得超過10M ,否則均應裝設 線匣一個,所有出線頭之裝置高度,除設計圖樣另有規定者外,均按 下列規定: P19 電氣出口名稱 高 度 型號 電氣出口名稱 高 度 型號 一般插座 30cm 電話出線口 30cm 地下室插座 120cm 電視天線出線口 30cm 廚房專插 110cm 室內對講機 130cm 洗衣機專插 120cm 防盜主機 130cm 冷氣專插 配合冷氣 緊急照明插座 210cm 排油煙機專插 190cm 門鈴按鈕 120cm 單切暗開關 120cm 音樂門鈴 210cm 三路開關 120cm 浴廁壁燈 190cm 螢光開關 120cm 緊急求救鈕 120cm 開關箱底 160cm 浴廁插座 120cm *配合現場由工程師決定。 3.7 導線 電線、電纜應符合設計圖及規範所示,如未註明則應依國家標準 (CNS) 之規定。所用塑膠絕緣軟銅導線,無論實心線或絞線,均須為國產一 級廠出品,符合國家標準 CNS 679-C2012 ,且有正字標誌者。 3.8 導線識別 被接地之電源導線(中性)其外皮必須為白色或淺灰色,接地線必須 為綠色。 P20 種 別 相 別 顏 色 R相 紅色 S相 黃色 交流 T相 藍(黑)色 N相(中性線) 白(灰)色 正極 紅色 直流 負極 青色 接地線 綠色 3.9 電纜之安裝 電纜之安裝應按照屋內線路規則之電纜裝置規定,製造廠之說明書及 圖示方法施工。屋內或箱外電纜引上地面上 2.5 公尺以下部份須外套 鐵管或 PVC管保護之,直埋地下者依圖示方式,其埋入深度高壓電纜 最少 1.0 公尺,低壓電纜最少 0.6 公尺。電纜週圍填充細砂,上面蓋 以混凝土塊其上層再放置警示帶保護之。所用電纜應為全新,無接頭 連接者,終端裝置應依圖示規格及製造廠之說明書施工。 3.10 接地工程 (1)本工程之接地方式、接地種類、接地電阻、接地棒尺寸、接地導線 大小、接地系統之規定及其施工,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悉依屋內 (外)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2) 屋內(外)高低壓開關箱、分電箱、變電器、電動機外殼、鐵構架、 金屬管及其他機件之接地應按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實施,不得 省略。接地網及接地棒應照圖示施工,施工後應立即測試,以判斷 是否已達圖示設計要求之接地電阻值,若不能達到時,應報告監工 人員同意後,增加接地棒數量 ,使能達到要求之接地電阻值。 (3)接地線與接地棒之連接及導線之連接必須使用銅焊接方法。有絕緣 之接地線其絕緣外皮應為綠色。 P21 3.11避雷針 全部避雷器系統應照圖樣所示之規範裝設,避雷針及底座均用青銅或 紫銅製造。導線用銅絞線,其導電率不得小於98% ,導線固定器、接 頭等另件均應為青銅或紫銅製,地下導 線及接地均須按圖施工。導線 通過建築物、基礎及路面者應加套線管保護之,接地導線於離地起至 牆上 2.4 公尺高度應裝 PVC 套管保護之。 P22 四、電器按裝 4.1 手捺開關插座之安裝 所有手捺開關及插座,應裝於乾燥及易 接近之處另有註明者外,均使 用嵌壁式。裝置開關時,蓋板必須方正整齊。控制負載電流,應不超 過手捺開關額定電流值之百分之八十。所有手捺開關及插座,之額定 容量及規格應按照圖說選用,經監工人員認可後裝設。 4.2 無熔絲斷路器之安裝 總開關及分路開關應全部使用無熔絲斷路器,其額定容量及規格應按 圖示裝設。配電箱、配電箱內各開關旁應M註明電路號碼及負載內 容,俾便於日後之維護管理。 如係採用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2931-C4085 ,並有正字標誌者。 4.3漏電斷路器之按裝 用電設備遇有漏電易致人員感電或招致災害,除應按規定施行接地 外,尚要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供電線路上加裝漏電斷路器,其裝置 容量、種類及規定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悉依屋內裝置規則辦理。如 係採用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5422-C4176 ,並有正字標誌者。 4.4 屋內照明燈具之安裝 (1) 照明燈具之安裝,依圖示概略位置,作整齊對稱之排列,惟應與空 調出風口及回風口互相讓開。 燈具分歧連接導線,得用 2.0 公厘單 芯PVC 銅線。 (2) 日光燈具須選用圖示型式額定電壓。 (3) 屋內照明之放電管燈,包括日光燈、水銀燈及霓虹燈及其附屬變壓 器或安定器之安裝,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悉依屋內裝置規則辦理。 (4)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白熾燈頭及 燈泡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並有正字 標誌國產品。 (5) 所有燈具須按照設計圖樣所規 定規格製作。圖示使用玻璃燈罩之 處,均採用國產上品乳白色玻璃繪製者,無氣泡霞影或其他弊端者。 (6) 燈具型式及安裝應密切配合建築工程施工,安裝前並應先行提交樣 P23 品核可,必要時監工人員指示更換之。 (7) 所有日光燈除另有規定外,其安定器應為高功率者,所有燈管除另 有註明外均採用畫光色者。所有日光燈管及安定器須合乎國家標準 並有正字標誌產品。 4.5 屋外照明燈具之安裝 (1) 屋外照明包括路燈、橋樑燈、球場燈、外燈、高架燈等,其裝置位 置基礎、配管線及燈具安裝等應按圖示及現場監工人員指示外,並 須按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2) 水銀燈泡、燈具及高功率安定器,在安裝前須經甲方監工人員查驗 規格符合一切完整及絕緣良好後始可裝用。安裝安定器後,燈柱上 之開孔應蓋好裝上襯墊並上緊所有螺絲。燈柱應予確實接地,燈具 依圖示型式及電壓選定之。 (3) 所有螢光燈含安定器除另有規定外,均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2658-C4064 並有正字標誌產品。 4.6馬達啟動器、水位控制器、選擇開關及電極等,其規格照圖說所定。 電磁開關如係採用國產品應符合國家規範 CNS 2930-C4084 並有正字 標誌者。 4.7低壓分電箱之製作及安裝 配電箱除圖示及規範另有規定外,悉依 CNS-5314配電箱之標準及參 考 CNS-3807單相分電箱之標準辦理。 配電箱應適用於 600伏以下,三相或單相, 60 赫,使用於通常使用狀 態,其尺寸裝置容量及配線,詳圖示。 箱體採用 2.0mm厚銅板,以機械加工成型及開孔,除另有註明者外均 為埋入式。 箱體上、下、左、右需附有適當數量之預留孔 (KNOCK OUTS) 。 箱體加工完成後必須經過適當之防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再用防銹漆 及烤漆各項二次以上,以防生銹。 箱面須為二絞鏈裝置並能作 90 °之開啟,門上附有鍍鉻之暗扣及門鎖。 箱面應有白底黑字壓克力名稱牌,以標示箱名及使用電壓。 P24 箱內須設內蓋板,使開關之操作把手露 出蓋板外,並於蓋板上標示各 開關用途。 主匯流排及分歧需用銅排連接 ,除接觸部份外,銅排需用分色PVC 套管絕緣。 分歧回路需分左、右二排,由上而下,左邊為 1 ,3 ,5……奇數分歧, 右邊 2 ,4 ,6……偶數分歧。中性匯流排須與箱體絕緣,並附上與分 歧回路相等數目之栓緊端子及主端子。 P25 五、弱電設備按裝 5.1 一般規定 (1) 弱電設備包括廣播設備、火災警報、電話管路、電視共同天線等設 備,其管線之安裝與屋內管路工程、配線工程相同。 (2) 弱電設備之電纜線接續應依廠 家說明書施工,不因接續而增加電 阻,破壞絕緣而降低強度,致影響性能。 (3) 電線與端子台接續,電線應先排列整齊再連接於端子台。端子台之 焊錫接續應將線在端子處繞二次,兩端須確實錫焊。如採用螺栓連 接時,須使用套片後將螺栓以適當方式連接。 (4)機器之裝置,應依圖示或廠商說明書表示,按照設備之重量而使用 適當之支架。螺栓及配件,將其牢固安裝於建築物或出線盒,並應 注意耐震及美觀。 (5) 所有配線須依規範圖示或設備廠家規定 使用適當電纜線設施,配纜 線須以顏色或號碼牌標示,以利日後維修。 5.2 火災警報 (1)火警警報設備需符合CNS總號 8873類號 Z 2040 之規定。各式探 測器需符合 CNS總號 8874類號 Z 2041 之規定。各式發信機需符 合 CNS總號 8876類號 Z 2043 之規定。各式受信總機應符合 CNS 總號 8877類號 Z 2044 之規定。此外並需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 合格,附有檢驗合格標記者。 (2)火警設備之安裝應依圖示型式、位置、高度及有關規定裝設。火警 警報回路及各探測器之配線應採用串接式並加終端電阻,以便施行 回路斷線試驗。火警迴路由頂樓板出線匣至天花板上出線匣或深探 測路間之導線,應穿入鍍鋅軟管內。 5.3廣播設備 (1) 消防用緊急廣播設備需符合 CNS總號 10522類號 Z 2025 之規定及 現行消防法令。 (2) 廣播設備之安裝及調整,應依照廠商所附說明書施行。 (3) 廣播設備應依圖示型式、位置、高度及有關規定裝設。設計圖未明 P26 示時,廣播用麥克風、擴大器須與火災受信總機裝設於同一值日室 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5.4 電話管路 (1) 電話管線、配線箱、拖線箱、出線箱匣、插座、接地設備及線纜設 備等,均照設計圖示之位置、尺寸及規格裝設,並依電信機構之規 定設施。 (2) 電話地下引進管之設置,應由 建築物內線總配線箱延伸至建築外 50 公分,其深度應距地面 30 公分以上,則由溝蓋下約 10 公分穿越。 引進管係 PVC管,其明露部份應以金屬管保護之。 (3) 電信管線與低壓電力線應相隔 15 公分以上,與高壓線相隔 50 公分 以上,與瓦斯管之間隔在 30 公分以上。電信接地設備不能與避雷 針及電力設備共用。並應分別與該等接地棒分別間隔 5 公尺及 2 公 尺以上。 (4) 電話系統之局線與內線、資訊各管路依圖示分開裝設未配線之管路 應預留直徑 2.6MM尼龍線一條,以利穿線之用。 (5)對講電話在圖上僅表示管路,但承須照對講機製造廠說明書,確認 適當配管、配線後並據以施工;承商須負責完成整個對講系統,使 能達到製造商說明書上所述之各項使用功能。 5.5 電視共用天線 (1) 電視共同天線工程包括配管、配線、天線、放大器、分配器至各出 線口應依圖示規範、尺寸及位置裝設,本設備裝置完成後,應由乙 方(或製造商)至現場測試各壁內整合器出口端之電波強度,若未 達 68~85Db範圍時,應即重予匹配調整之。 (2) 屋頂電視天線及其管路安裝必須向下彎曲及有防雨水灌入之裝置。 (3) 電視天線支架必須裝置牢固,天線必須對準電台予以調整。 P27 六、電力設備按裝 6.1變配電設備製造圖審查 乙方應於簽訂合約後,在甲方指定期間內,提供各項變配電設備製造 圖,送交甲方審查,此項圖樣 應包括各項製品之廠商名稱、尺寸及型 號,並附各項特殊設備之技術資料、詳細尺寸及配線圖,上項圖樣應 提送六份,經甲方審核後退還二份,在未經審查批准之前,乙方對於 任何設備之製作與採購,而將來不為甲方接受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6.2變配電設備按裝之規定 高壓變壓器、高低壓開關箱、斷路器、電力熔絲及避雷器等設備之裝 置方法,均需按照屋內(外) 線路裝置規則及製造廠說明裝設。 6.3高壓電表箱及電表之安裝 台電供應之電表、比流器、比壓器等計費用相關設備,應由乙方向台 電洽領,並依照圖示位置及台電指示方 法安裝完成必須之配管配線, 並依照規定接地,乙方配備之電表箱應有可封印者。 6.4低壓開關之安裝 低壓開關箱包括開關箱或電容器箱等,應 按圖示尺寸及規範製造。除 另有註明外均用銅板製成,自立式 ,配合引接線進出方式附電纜或線 槽連接裝置,箱內匯流排應使用銅線製 成,經監工人員認可後使用。 安裝前先建造基礎、電纜溝或管路;安裝時應注意與變壓器及高壓開 關箱整體配置排列,調整水平,外 箱按規定接地,並用地腳螺絲固定 之。 6.5 斷路器及熔絲容量 高壓斷路器、電力熔絲及低壓斷路器, 必須配合電力系統短路容量, 依照圖示規格選購,具有足夠之啟斷容量,容絲熔斷後,能自動啟斷 並附有明顯之表示者。 6.6低壓馬達啟動控制箱之製造、安裝及接線 (1) 低壓馬達控制箱應按圖示製造,除另有註明外使用鋼板製作,採用 單元合併一盤,自立式,每一單元應有一獨立之門,有箱門手用以 P28 操作箱內斷路器,有按鈕操作各單元電磁開關之啟閉,有信號燈指 示啟閉狀態。線槽置於傍側,底座為封閉式,僅開小孔以供導線進 出。控制箱須經監工人員認可使用,依圖示位置安裝,先行建造基 礎及電纜溝,安裝時注意配置,調整水平,按照規定接地並以地腳 螺絲固定之。 (2) 馬達控制盤應依照單樣圖所示及製造廠之詳細接線圖接線,除主電 路採用圖示之導線外, 其他控制用導線一律採用 1.25 平方公厘PVC 銅絞線,導線連接須使用壓著端子,附一個套入式號碼標誌,該號 碼應與圖面一致,盤面導線之進出須經過端子台,端子台中間應有 號碼條之裝置,盤內導線之相序排列以面對箱面為準, R-S-T相別 為由左至右,而由上而下或由前而後。 (3) 馬達控制箱裝設完成後,須施行絕緣試驗及操作試驗。 6.7變壓器之製造及安裝 (1) 變壓器必計圖及規範,一、二次引線如為電纜,應裝電纜接線槽, 如為匯流排線槽,應裝線槽連接箱,經監工人員認可使用。依照圖 位置先行建造基礎,安裝注意整體配置排列並調整不平,外殼按規 定拉,並以地腳螺絲固定之。 (2) 變壓器之一次及二次引線,乙 方應按圖示裝置。圖中如無特別註 明,若為明線應使用 PVC絕緣線,一次引線應加外套 PVC管,屬 箱內裝置應使用 15千伏 (或25 千伏)之絕緣導線或匯流銅排。一、 二次引線若用銅排時,應有軟銅帶之縮接線,並有適當之絕緣支持 物;若用電纜時,應有適當支持架。 6.8 電容器之安裝 電容器之容量、電壓、極數及放電設備, 應依照圖示規格選用。電容 器若有可燃性液體應封閉於變壓室內或設於屋外隔離處。裝電容器之 場所應妥加掩藏以避免人或導電物碰觸 其帶電部份,其安裝方式依照 圖示辦理,外殼並依規定接地。 6.9避雷器之按裝 避雷器應裝於進線隔離開關電源側,遠 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份, P29 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避雷器應正立垂直 裝置,切勿倒置或過度傾斜。 6.10 鍍鋅鐵件 變電設備所用鐵構架、角鐵、支持礙子腳、電焊用橫擔押、二次線架 及其它一切鐵件,均應為鍍鋅鐵件,並用鍍鋅螺栓組合固定之。其螺 帽必須裝置向上或向下以便堅固。 6.11變配電設備現場試驗項目,需由乙方自行負責委託經政府立案核准之 機電顧問公司辦理測試,並將結果記錄交與甲方,以憑送電及驗收。 (1) 變壓器安裝完成測試項目 絕緣電阻及功率因數 繞組導體阻測試 電壓比測試 極性及相位測試 油耐壓測試 (2) 高壓開關箱安裝完成測試項目 P30 七、給排水、衛生及消防設備工程施工說明書 壹、圖樣規格: (一承包人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及台電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並將本) 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及提送施工詳細圖由業主及設計師審 核。 (二設計圖及本施工說明書係指最低之性能之要求,因此施工詳細圖) 所有之配件、接頭等與圖說有異時,承包人應照圖說施工,不得 推諉或要求加價。 (三詳細研讀建築、結構、機械及電氣、空調設備等圖樣,如發現不) 合或不符者,在簽約前提交業主及設計師作書面答覆,否則照圖 施工。 (四各項設備之製造廠商所提供之目錄及規範說明書等,可能簡略而) 未詳列者,但安裝與操作上不能缺少,承包人仍應照一般慣例供 應齊全,不得推諉責任。 貳、配管工程總則: (一)給水系統: 1. 給水系統包括自來水接水管及有關接水手續、給水總管、豎管、 支管、接頭及有關水閥等,承包人妥善裝接至所有泵浦、水槽、 出入水口及一切需要給水之設備處。 2. 所有給水管配管種類須依照圖說、標單或特別規範規定施工。 3. 屋外配管採用埋放方式,屋內部份採用埋設、露出混合方式。 4.控制水閥:凡豎管、支管及總管均須裝置控制水閥,又一切衛 生器具或各項設備未設有斷水器者,均須分別裝置控制水閥以 利修護,每處控制水閥附近均應裝由令或法蘭。 5. 揚水管應加裝水垂吸收器,以防止水衝作用。 (二)排水系統、排污系統: 1. 所有排污管應按設計圖指定採 用美規衛生用鑄鐵管及鑄鐵零件 或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及塑膠另件。( PVC管一律採南亞 B 級 厚管 (W管 ) ) P31 2.所有排水管採用南亞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公稱 B 級厚管(W 管)]及塑膠另件或如圖註規格。 3. 各系統應皆順利排出,管線內 不得有蓄水、塞住、產生噪音、 震動等有害情形。 (三)通氣系統: 1. 所有通氣系統皆採用南亞聚氯 乙烯塑膠硬質管及塑膠另件或如 圖註規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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